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门牌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河池区直中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门牌管理,方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适应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区拓宽、道路改造、撤乡并镇、区域合并、新农村建设等工作需要,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门牌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81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门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门牌钉制工作的领导。门牌号码编制管理是国家地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一个门牌号码都是一个具体的地理名称,代表着一个特定的地理位置。它与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涉及经济生活、社会交往、城乡建设等诸多方面。进行门牌钉挂是一项社会公益性服务事业,是政府部门进一步加强社会公共秩序管理工作的需要,是政府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门牌清理和钉制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专人具体负责,加强督促检查,在原来钉挂门牌工作的基础上,抓好门牌钉挂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把好事办实、办好,确保在2011年底前完成门牌钉挂工作任务。
二、落实经费,确保门牌钉制工作顺利完成。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告》(桂财综[2007]55号)精神,取消了门牌制作工本费。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门牌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81号)精神,门牌钉制经费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门牌钉挂工作经费。各县(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要对本辖区需要制作的门牌数量和开展门牌清理整顿工作需要进行经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纳入年度经费预算;未能纳入年度预算的,要通过专项追加等形式予以安排。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门牌制作和钉挂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三、通力协作,确保门牌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当好政府的参谋,认真研究并重新修订门牌钉挂管理工作计划、实施方案,严格按照门牌管理的相关规定,负责门牌的编制和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全市门牌设置和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各级发改、财政、物价、建设、民政、国土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确保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