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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2011年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加强租售管理 严格政策界限。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管理,明确承租对象的权利和义务,载明租金水平、租赁期限、转借或转租的处罚以及其他违反使用规定的责任等事项。允许廉租住房向已租住对象、收入低于上年城镇人均收入80%的干部、教师等困难家庭按成本价销售。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2至5年。严格租售管理政策界限,认真执行国家及省、州租售政策规定,确保困难家庭住房需求。
  (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做好后续管理工作。成立城镇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专门机构,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9〕55号)要求,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城镇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完善城镇保障性住房档案,实现一户一档管理制度。住房保障、民政、社区居委会对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及其变化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实施动态管理。在现有管理基础上,加强监管力度,做好城镇保障性住房分配和各项后续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政策规定,规范入住与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确保保障性住房发挥应有的保障作用。
  (四)建立物业管理机制,提高服务水平。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住宅小区实行物业服务制度。按《物业管理条例》成立业主委员会,积极探索专业化物业服务与业主自治管理相结合的物业管理模式,降低管理成本,切实解决住得起、管得好的问题。保障性住宅小区入住与物业服务同时进行。
  六、组织实施
  (一)健全组织机构。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在充分发挥领导小组作用的基础上,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制,做好当地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工作。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和管理机构建设,充实加强工作人员,安排落实工作经费,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落实工作责任。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州、县签订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目标,将年度目标任务实施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综合考核评价内容。对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工程进度缓慢的地区,州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同州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对当地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对逾期未能全部开工的,要依法启动问责程序,对政府负责人进行问责。年底由州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情况进行目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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