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中小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每年年终采取全面或重点抽查的方式,对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预算执行、制度建设的基本情况进行财务分析和审计,形成总结报告向有关部门和分管领导报送。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要将财务管理列入中小学校长年度考核内容之一。学校要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凡重大项目的开支要经过校务会讨论通过,并以适当方式向教职工公开。学校要按月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做财务收支报告,落实教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的财会人员有权按《
会计法》及其它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监察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当事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批评教育、限期纠正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违规向学生收费的;
(二)截留、挤占、平调、坐支和挪用教育资金和学校代收费的;
(三)虚报、瞒报、漏报财务收支的;
(四)虚报或挪用中央、省、州、县财政免费教科书专项资金或其它扶贫助学专款的;
(五)不按预算计划拨付资金影响学校正常运转的;
(六)不按经费用途支出的;
(七)私设小金库及帐外帐的;
(八)虚报学生基础数据、冒领财政补助的
第二十四条 各学校经费管理中出现丢失、隐匿或故意销毁应依法保存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基础资料,对单位领导及财务人员追究责任并通报批评、处分,责令限期整改。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依照本办法筹措、使用和管理教育经费成绩显著的,以及捐资助学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校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