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州教育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政办秘〔2011〕65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州财政局、州教育局拟定的《海南州教育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海南州教育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州财政局 州教育局 2011年6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教育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州教育管理部门及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高中、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等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资金是指教育行政管理、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初中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及其他教育支出等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及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所需的资金。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四条 教育部门收入主要包括:1、财政预算内安排的教育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拨款、基本建设拨款、其他拨款、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2、高中学校的杂费收入;3、全州义务教育及非义务教育学校的校办产业、勤工俭学以及社会捐赠、教育集资和教育基金等收入。
第五条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应全部用于教育支出,不得减少和抵顶正常教育事业费。
第六条 实施高中教育的学校必须严格按照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高中学校的杂费收入应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实施义务教育及非义务教育学校的校办产业、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收入,应用于补充公用经费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七条 教育资金的支出采取预算管理办法。教育事业费由教育主管部门编制年度预算,在编制支出预算时应收支平衡,确保正常的教育经费支出需要,要根据轻重缓急和“有保有压”的精神,确保重点工作的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