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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南州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南州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2008〕36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黄南州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四日

  黄南州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 》和青海省政府《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使州政府办公室和各地、各部门之间电子公文传输工作规范化,确保电子公文传输的安全有效,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室是电子公文传输的管理机构,负责本机关电子公文传输的管理工作;技术服务部门是电子公文传输的技术保障机构,负责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的技术保障工作。
  第三条 电子公文是指通过由州政府办公室统一配置的“黄南州电子公文传输系统 ”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的电子数据。
  第四条 电子公文传输是指电子公文的生成、发送和接收
  过程。
  第五条 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对电子公文传输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各地、各部门办公室主管本单位的电子公文传输工作。
  第六条 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定效力。

第二章 电子公文的传输

  第七条 电子公文传输在黄南州政府专网平台上进行。州政
  府办公室按照系统命名规范统一为各地、各部门建立各自的公文
  发送、接收专门用户。
  第八条 传输电子公文应当使用州政府办公室统一要求的软件和设备:
  (一)电子公文传输系统 (统一配备);
  (二)加密狗 (统一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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