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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村回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1年修正)

第二章 县城规划的编制、审批与实施

  第九条 县城规划的编制必须进行调查研究,科学预测和技术、经济论证,确立县城在全县的中心地位,坚持县城综合功能布局合理的原则。

  第十条 县城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县城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县城总体规划确需进行局部调整的,经上一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

  对县城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进行重大变更时,须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 县城规划一经批准,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定期检查县城总体规划的分步实施情况,并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报告。

第三章 县城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 县城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符合县城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十四条 禁止擅自占用城镇道路、公共绿地、公共活动用地、广场、排水沟渠、地下管线位置进行其它建设。

  严禁在县城居住区、商业区、文化区、水源保护区建设有污染的项目。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县城规划实施需要做出的调整用地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执行。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有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发选址意见书,并会同土地、环保和消防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建设项目的选址。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县城规划区内的土地上进行建设的,须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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