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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村回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1年修正)

孟村回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8年4月3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1年5月26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批准 2011年6月27日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的《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部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地制定县城规划,加强县城建设管理,保障县城总体规划的贯彻实施,根据《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县城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县城规划,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县城规划区,系指县城城区和县城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四条 县城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必须符合县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依据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坚持科学布局、提高县城整体功能,改善环境质量,并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人口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 县城建设管理应严格按照县城规划进行,体现民族特点,遵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县城区域内的各项市政设施应当加强维护,保证使用需要。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镇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承办县城的规划编制、实施、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和审查建设项目的选址;查处城镇建设违法案件。

  第七条 对在建设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县城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对违反县城规划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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