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或无合法证件的,不予办理所有权转移、变更和其他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房屋所有权转移或变更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经核实换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进行房产交易,当事人应使用国家规定的房产契约或合同文本,并在签约后三十日内到房产交易市场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在自治县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或中介服务的,须持有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或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从事房屋租赁业务,当事人应持有效的房屋权属证书,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县城规划区内的由自治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村镇规划区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受理。
第二十一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房屋,因建设需要征收时,征收单位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服从城乡建设需要,按期搬迁。
拆除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因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方式、过渡时间等,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城乡容貌 公用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主要街道两侧的单位和个人负责门前责任区内的卫生、绿化、秩序的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城规划区内的建筑物、村镇规划区内的临街建筑、主体建筑,均应保持外观整洁美观。
设置广告、标语、牌匾应外型美观,内容健康,文字规范,有利于民族团结。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在县城运行的交通车辆,必须保持外观整洁。运输易撒漏货物,应密封、包扎,避免泄漏、遗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