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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公安局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公安局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黄政办〔2008〕46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州公安局《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州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七月三日

  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有效维护全州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统一管理工作,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管理规定》要求,现就我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加强管理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监督制约,切实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按照属地管理、行业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地区民用爆炸物品依法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
  (一)州经济贸易委员会(安监局)是全州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各县经济贸易委员会(安监局)是当地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各级经贸委要依法履行主管职责,做好民用爆炸器材的行业管理工作,加强对本地区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督管理,切实加大对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的检查监管力度。
  (二)州公安局依法负责全州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公安机关依法负责本地区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负责经营民用爆炸物品企业营业执照的发放和吊销工作。
  (四)公路交通、城市建设、矿业开发、水利水电建设的爆破与拆除工程等,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业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情况进行安全管理。
  (五)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爆炸物品使用管理的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履行管理职责,致使本地区、本单位发生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或涉爆案件的,将依法从严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统一购销、严格把关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管理规定》精神,切实加强全州民用爆炸物品的统一管理工作,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经州政府研究决定,全州境内民用爆炸物品今后统一由青海省物产民爆器材专卖有限公司黄南分公司经营,不再审批新的民用爆炸物品专营企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在我州境内从事矿山、水电、道路等建设的施工单位使用爆炸物品,必须统一从青海省物产民爆器材专卖有限公司黄南分公司购买,严禁从其他渠道擅自购进。对未经许可擅自购买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州安监局、公安局要严把“准入关”和“审批关”,确保《通知》精神贯彻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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