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查数据和资料由进行田野调查的普查组调查、登录、普查队审定,各级人民政府分级管理。
普查组在田野实地调查中,应根据有关规范和标准,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认真调查,如实准确填写《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的各项内容,确保基础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科学性。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和数据。各普查组要设专人负责普查资料的管理,电子文本要及时备份,避免丢失,普查资料和数据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履行保密义务。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负责建立本行政区的文物普查档案,州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建立本州文物普查档案的信息管理系统。各县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普查数据、资料、电子档案实行备份管理,确保安全。
八、建立和完善普查工作制度
为保证规范、有序地实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必须建立相关制度。主要包括: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普查队工作制度、普查物资管理制度、普查数据和资料管理制度、后勤保障制度等。
九、普查的经费
文物普查所有经费由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承担,由各级财政部门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使用。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按照国家财政制度规范,加强普查经费的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有效。同时,加强普查设备的登记、使用与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十、普查的宣传
要把宣传贯穿于普查工作全过程。宣传工作整体方案由州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各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据此制定本县的具体宣传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普查宣传要根据普查的不同阶段分别确定宣传重点。第一阶段,重点宣传开展文物普查的目标和意义、范围对象、内容和方法、普查程序等。第二阶段,集中宣传与文物普查有关的法律法规,普查工作进展,普查工作先进事迹等。第三阶段,追踪宣传文物普查数据处理进展情况,发布普查基础成果,报道文物事业在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所发挥的作用。
普查宣传要充分发挥电视媒体、平面媒体、网络、户外广告牌以及各种宣传品和纪念品等载体作用。
十一、普查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