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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宁满族自治县草地管理条例(2011年修正)


  (一)贯彻执行草地管理法律、法规成绩显著;

  (二)在草地保护、管理、建设和利用上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

  (三)在草地科学研究、资源勘查和新技术推广应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防治草地病虫鼠害、草地污水及草地灭火中成绩显著的;

  (五)治理草地沙化、碱化、退化和水土流失、改善草地生态环境成绩显著的;

  (六)热爱草地事业,长期工作在草地建设岗位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为草地建设引进资金、项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八)对违反草地法律、法规的行为制止、检举、揭发,事迹突出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垦草地的单位或个人,限期恢复植被,并按每开垦一亩罚款500元至1000元。私自砍伐灌木,按实际经济损失处以一倍至三倍罚款。

  (二)未经批准在草地上采石、挖沙、取土和地质普查、采矿、筑路,每亩罚款500至1000元,作业完毕不回填,不恢复植被的,除责令限期回填,恢复植被外,每亩加罚500元至1000元;

  (三)买卖、变相买卖、非法转让和出租草地的,责令退回草地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当事人双方各处以每亩300元至500元罚款;

  (四)买卖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和涂改采挖许可证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吊销采挖许可证外,并处罚款200元;

  (五)对破坏草地围栏、棚圈、水利工程、试验基地、饮水点、药浴池等设施,情节较轻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外,每次罚款500至1000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草地防火期内,违反防火规定,在草地随意用火,罚款20元。因过失引起火灾,造成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罚款100至500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拒不防治病虫鼠害的单位和个人,每亩每年罚款5至10元;

  (八)未经批准私自占用草地的,除责令其退出草地外,每亩罚款300元;

  (九)在草地上排放有害物质造成污染的,除限期治理外,根据危害程度罚款1000元至5000元;

  (十)不按期缴纳费用和赔偿损失的,每超一天给予应缴费用、赔偿金额总数千分之五的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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