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五号)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修改部分条例的决定》已由丰宁满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1年3月10日通过,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5月26日批准,经丰宁满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决定,自2011年6月21日起施行。
现予公告。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6月21日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修改部分条例的决定
(2011年3月10日丰宁满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
2011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批准
2011年6月21日丰宁满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公布
自2011年6月21日起施行)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部署和要求,经对自治县现行条例进行清理,丰宁满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以下条例进行修改:
一、对《
丰宁满族自治县旅游业管理条例》中关于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进行修改。
删除条例第五章“行业管理费的征收及使用”的全部条款。
二、对下列条例中与上位法不一致、不衔接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依据
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将《
丰宁满族自治县旅游业管理条例》第
三十六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