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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南州关于进一步鼓励计划生育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南州关于进一步鼓励计划生育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黄政办〔2008〕59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黄南州关于进一步鼓励计划生育的若干规定》业经州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黄南州关于进一步鼓励计划生育的若干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着力改善民生,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鼓励计划生育,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新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青海省关于鼓励计划生育若干政策规定》、《青海省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等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现就进一步鼓励计划生育做如下规定:
  第一条 牧区少数民族牧民自愿放弃生育第三个子女并采取绝育措施的家庭奖励由3000元提高到3500元,增加500元。所需资金由州县政府承担,比例3 :7。
  第二条 对农村双女户采取绝育措施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所需资金由州县政府承担,比例3 :7。
  第三条 独生子女、双女户家庭父母的新型合作医疗,缴纳的医疗参合金由县级政府承担。(独生子女家庭2人、双女户家庭2人)。
  第四条 对考入大中专院校的农牧区独生子女和双女绝育户子女给予一次性不低于2000元的奖励。所需资金由县人民政府筹措。
  第五条 对2003年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牧民家庭和城镇下岗独生子女家庭,各地按黄发〔2007〕17号文件规定,适当发放慰问金。
  第六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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