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并填写《黄南州事业单位现有工作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黄南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附表4-1、2);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
(4)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单位领导人员集体研究通过;
(5)组织实施。
32、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具体核准权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州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州人事局审核准批复。
县(乡镇)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主管部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程序审核汇总后,报送州人事局核准批复。
33、对单位规模小、人员数量少、分布较分散的事业单位,可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34、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35、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32、33条规定申请变更:
(1)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发生分设、合并,须重新进行岗位设置的;
(2)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增减编制数额的;
(3)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六、岗位聘用
36、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省上和我州的有关规定,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37、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38、事业单位应按照聘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聘用的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变更。
39、事业单位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的聘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40、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且符合兼任岗位任职条件,并能履行兼任岗位职责,完成兼任岗位工作任务的,须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核准,并以其主要的工作岗位进行管理,执行一个岗位的工资标准。
41、事业单位接收的政策性安置人员的聘用,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并签订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