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策性超编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应以现有人员为基数进行岗位设置和聘用;军队转业干部在首次参加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人员聘用时,应保留其与地方相应职务的工资待遇。
10、关于申报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问题
已申报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暂不进行岗位设置管理。对未批准列入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纳入《实施方案》进行岗位设置管理。
11、关于开展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富余人员的消化安置问题
岗位设置完成后,要按照核准的岗位数和设置的具体岗位,认真搞好岗位聘用工作。首次开展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结构比例,防止突击聘用人员,突击晋升职务。现有人员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和岗位数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步到位。现有人员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和岗位数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内。在未调整到规定的结构比例之前,不得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和岗位数新聘人员。
12、关于带薪留职人员的问题
对已按《黄南州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留职领办创办农畜产品加工营销企业和组织劳务输出的暂行办法》(黄办发〔2005〕28号)办理带薪留职期限未满的人员,仍按照有关政策和双方签订的带薪留职协议执行。带薪留职期满后,继续要求从事领办创办农畜产品加工营销企业和组织劳务输出的,可按辞职办理,符合退休条件的,也可办理退休手续。自愿回单位工作的,由单位根据工作岗位和本人条件安排适当岗位竞争上岗。
13、关于事业单位人员岗位工资问题
事业单位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管理人员按本人明确的聘用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明确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工勤技能人员按本人明确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新岗位工资按青人薪〔2007〕504号文件执行。
事业单位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事业单位新招聘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在试用期满明确岗位后按所聘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