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其父母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由该单位负责。
(3)其父母为企业职工的,由企业及其主管行政机关负责。
(4)其父母为下岗职工的,提供与原企业清算组签订的下岗协议书及公证书。
(5)其父母为无业居民的,由居住地社区负责证明该考生及其家庭成员是否是本辖区居民。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6)其父母为个体工商户的,由工商部门负责审核确认。对确实无法核实的,应以文字材料向招办说明。
四、审查程序
资格审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高考报名过程。对所有报名学生的户籍、学籍进行严格审查,不符合在青报考资格者不予报名。
第二阶段 高考前(即6月6日前)。对已报名学生的在青高考资格进行审查,对可疑对象的户籍、学籍情况进行摸底和走访调查,尤其对户口本、迁移手续的真实性进行认真比对,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学生,在发放准考证前必须报省招办注销。
第三阶段 高考结束至录取全过程。重点审查上线考生和预录取状态考生档案资料,对不符合条件者,经考区招委再次审查确认后,由资格审查领导小组行文向省招委上报材料并取消录取资格。
对在第三阶段被省招办查处并取消资格的考生,将其所有信息提供给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严格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建立公示制度
通过有效途径向社会广泛宣传高考报名政策,在规定时间内,采取有效形式,将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客观、准确地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群众和考生的监督。
1、学校公示内容:考生姓名、会考证号、民族、班级;
2、招办公示内容:考生姓名、会考(借读)证号、民族、毕业学校、父母姓名及工作单位;
3、公安部门公示内容:考生姓名、民族、父母姓名、父母工作单位、户籍所辖地区、家庭详细住址、是否久居或迁入时间等;
各单位在公示的同时公布监督电话。同时指定专人负责对举报问题的核查。
六、联席会议
各部门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如有疑难问题不易解决的,请示纪委监察部门后,由纪检部门牵头,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核实处理。
七、责任追究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报名中提供假学籍、假证明、假户口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在资格审查中违法违纪,涉及“高考移民”案件的一律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对在审查工作中不负责任,搞不正之风、权钱交易,参与“高考移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对不适合在招生等部门工作的人员限期调离,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