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办在审查报名过程中对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要仔细检查各部门审核意见,并按招生政策规定建立电子档案。
三、部门(单位)职责
1、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是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对招办组织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负有直接的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的领导。要督促辖区内各学校强化学籍管理,建立健全高中学籍管理校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要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省招委规定的报考条件和报名办法,积极探索改进普通高校招生资格审查的形式。
2、监察部门:监察部门要从报名开始,介入学校、公安、教育、招办等部门的审查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学校学籍建立审查工作、招生部门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公安机关考生户口审查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督促建立和完善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重点监督检查与报名资格审查有关的部门是否按程序、按规定履行职责。并会同教育、公安等部门对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3、公安部门:要严格执行户口迁移政策规定,规范户口迁移程序,堵塞户口管理工作漏洞,加强和招生部门的沟通联系,认真做好考生的身份审查工作,逐步建立网上审查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人口信息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对户口簿、迁移手续及有关证章的识别和分辨能力,严肃查处持假证、假章等获取户籍并骗取高考报名资格的违纪违法案件。
4、招生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资格审查实施细则,对学籍和户籍实施联合集中审查制度。重点审查往届生和省内外借读生的学籍等相关资料。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严肃招生工作纪律,纠正不正之风。招办要协助学校对考生认真开展诚信考试教育活动,切实加强管理。
5、学校:主要审查本校应届高中毕业生是否按照招生部门的规定程序报名,所有学籍档案内容是否真实,确认考生高中三年在本校就读经历,班主任、教务处、政教处、校长对审查情况都要签署意见并承担责任。
6、考生家长单位或管理部门:考生家长单位要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积极配合招生部门的审查工作,对本单位在异地就读并参加高考的职工子女或管理对象子女的报考信息真实性进行核查和证明。
(1)其父母(一方即可,下同)是否为本单位职工或管理对象,考生是否为该职工或管理对象的子女。审核后出具证明,并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