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件(恩施州政文)》,用于向省政府报送请示、报告和意见。
(三)《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件(恩施州政任)》,用于下发州政府在法定职权内任免干部的通知。
(四)《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件(恩施州政函)》,用于向州人大报送议案;以州政府名义就某一重大事项对有关县市和部门下发通知,或对某一重要请示作出批复;同省直部门、其他平行和不相隶属单位商洽、询问、答复问题等。
(五)《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恩施州政办发)》,是州政府文件的补充形式,主要用于传达州政府关于某一个方面工作的决定,传达州政府领导对全局性工作的批示或指示,下达需要各县市、州政府各部门周知和办理的事项,转发上级、同级或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等。
(六)《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恩施州政办函)》,用于答复个别县市或部门的一般请示事项,转达州政府领导对个别县市、部门的批示,征询有关县市或部门意见,以及同平行或不相隶属单位商洽工作等。
(七)《传真电报(恩施州政电、恩施州政办电)》,用于州政府和州政府办公室通知召开会议、时效性较强事项、政务活动安排、处理突发性事件的措施等。
(八)《州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州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分别印发州政府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研究决定事项。
(九)《政府情况通报》,刊载州长、副州长等领导的重要讲话和州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及重要活动情况等。
(十)《政务要情周记》,用于记载州长、副州长的政务活动;国家或省直部门副厅级以上领导视察我州情况;重大庆典、纪念活动和其他重要事项。
(十一)《政务督查通报》,用于对上级和本级文件、会议、领导指示落实情况的检查通报。
第五章 公文签发
第三十一条 以州政府名义制发的文件(州政文、州政发、州政规),经相关副秘书长、秘书长、副州长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常务副州长或州长签发。州政府函件(州政函),经相关副秘书长审核,由分管副州长签发;如涉及重大事项,由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分管副州长签署意见,报常务副州长或州长签发。
第三十二条 以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州政办发),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报分管副州长或秘书长签发。如涉及重大事项,由秘书长审核,分管副州长签署意见,报常务副州长或州长签发。
第三十三条 以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函件、电报(州政办函、州政办电),一般由分管副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报秘书长或分管副州长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