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州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和公文处理效率,根据《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湖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鄂政发〔2001〕46号),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州政府办公室文书科是负责州政府和州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的专门机构。公文统一由文书科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销毁。
第三条 公文处理必须及时、准确、安全,严格程序,加快运转,保证质量,提高时效,确保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安全。行文应少而精,注重效用,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
第二章 公文接收与分办
第四条 凡送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的公文,由文书科统一接收、登记、编号,填附公文处理单后,按规定程序呈批。领导的联络员和其他科室收到的需要办理的公文,除领导交办或特别紧急的以外,均应转交文书科按程序办理。
第五条 需要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审批、办理的公文,除州政府领导交办的外,未经文书科登记、编号的,不予办理,也不得送请领导审批;特殊紧急情况下送批的,应及时到文书科补办登记手续。
第六条 对报送领导个人且需要审批的公文,文书科签收后按分办原则办理。
第七条 对报送州政府审批的公文,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文书科主要负责审核公文的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报文单位、签发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由文书科退回报文单位。
第八条 文书科签收的公文,按分工负责、各负其责、严格追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分办:
(一)办件,即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发来的公文,省直各部门、州直各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报送或转送州政府、州政府办公室,需要办理或审批的公文,由文书科登记、编号并填附公文处理单后,送分管副秘书长批办,涉及州政府其他领导分管事项的送秘书长批办,再按批办要求处理。对送批件领导应明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如不同意,要批示如何办理。对重大请示事项,应提出明确的办理要求。请示办结后,应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分管副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