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信用管理。一是各级政府准确掌握农情牧情,及时了解信用户的资金需求、投向、投量和回收等情况,引导金融机构将资金投放到急需的支农支牧项目上,州县政府出台的各类优惠政策向信用县、乡(镇)、村倾斜。要把各级财政支农资金与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信贷资金配合使用,形成合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二是对信用户实施信贷政策倾斜,对诚实守信的农牧民提供信息服务的同时,在信贷资金上予以倾斜,真正让守信者得到实惠。
(三)加快征信系统建设。一是加强信用信息的归集维护工作。各相关部门把在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行业服务中依法可公开的信用信息,及时纳入征信系统,并做好信息的维护和更新。要积极探索并形成社会化信息采集机制,注意采集个人、企业的违法违规记录,扩大采集渠道,丰富信息内容,提高信用产品的权威性、准确性和全面性。二是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打破条块分割和部门信息垄断,扩大覆盖面,有效利用信用信息。
(四)做好教育和宣传工作。城乡基层单位要深入开展诚信宣传教育,结合干部职工思想实际,广泛开展“诚信兴业、文明服务”宣传教育,引导干部群众充分认识讲诚信与自身利益的密切关系。要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和监督作用,利用各类媒体宣传信用建设的重要意义,表彰守信典型,弘扬诚信正气,公开曝光、谴责失信者及其失信行为,通过经常化、大众化、多样化的宣传教育活动,努力营造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风气和舆论氛围。
五、互认标准
开展信用户、村、镇、社区及企业建设活动要在州创建领导小组领导下,由人民银行牵头,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以全州金融机构为活动主体,各户、行政村、乡(镇)、社区、县和企业为独立参创单位。所有参评单位都要通过各金融机构的共同认定。
(一)信用农牧户评选基本条件
1、在农牧区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持有效身分证件,且有较强信用观念;
2、具有稳定合法的经营收入,能按时归还金融机构的各类贷款本息;
3、农牧户之间无因欠债等引起的经济纠纷和其它不讲信用行为;
4、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周期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二年,因特大自然灾害和不可抗力造成偿还有困难的,可以办理展期,但展期期限不能超过原借款期限。
(二)信用村评选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