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被裁定假释的;
4、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5、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
(二)主要任务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
2、安排矫正对象的学习、教育活动。主要包括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政策形势、行为规则等方面内容。
3、组织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技能状况,安排一定时间的社区公益劳动,公益劳动情况记入档案,作为考核与鉴定的依据。
4、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矫正。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5、帮助矫正对象解决实际困难。解决他们在就业、学习、生活、法律、心里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回归社会。
四、社区矫正组织与工作职责
州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管理全州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州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日常事务。各县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本地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乡镇街道、社区要建立由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工作人员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司法所承担基层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1、人民法院。严格准确地适用刑事法律,根据被告人或罪犯的犯罪实事、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充分使用非监禁刑和假释等鼓励被告人、罪犯改造自新的
刑法、
刑法执行措施。在判处非监视禁和裁定假释工作中,可以征求社区矫正领导小组的意见,并在判决或裁定的同时以适当的形式责令犯罪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管理教育,裁判文书可抄送社区矫正领导小组。
2、人民检察院。根据刑罚执行监督的程序,对人民法院有关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裁定实行监督,同时,加强对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活动监督,一要依法加强对交付执行环节的监督;二要加强对执行变更环节的监督;三要加强对执行终止环节的监督;四要加强对监管措施的监督;五要依法维护监外罪犯的合法权益,对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执行工作人员侵犯监外犯罪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实施。
3、公安部门。配合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对违反社区矫正监督、考察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对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