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规划建设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社区)级组织,指导和协调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服务管理机构和相关单位,做好农民集中居住区入住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并督促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服务管理机构与建设实施主体等相关单位依法签订移交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办理相应手续,及时移交农民集中居住区管理。
村(社区)级组织、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机构(站、中心)要广泛开展农民集中居住区共建、共享、共管、共同维护的宣传教育,规范办理住户入住手续和房屋装饰装修等物业使用、维护、管理的手续,并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劝阻、制止和报告农民集中居住区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房屋结构安全、物业装饰装修、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各类违法建设的行为。农民集中居住区内公共区域确需增建、扩建和改造建构筑物的,按相关管理法规规定报建审批。
(三)建立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服务管理纠纷调解机制。各区(市)县将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服务管理纠纷调解工作纳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社区)级组织的纠纷调解体系,及时处理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中的矛盾纠纷,力争做到小纠纷不出小区、一般纠纷不出辖区、重大纠纷不出区(市)县。
(四)建立物业服务机构进驻退出预警报告制度。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服务机构(站、中心)或服务人员在进驻、退出农民集中居住区前,应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社区)级组织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制定相应的工作预案,确保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和谐稳定。
八、加强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服务管理的指导服务
(一)建立农民集中居住区评选表彰制度。市政府将每年组织开展争创“和谐文明农民集中居住区”活动,对获选农民集中居住区给予表彰奖励。各区(市)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办法和措施,鼓励农民集中居住区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支持开展健康多样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居民精神生活,创建和谐文明人居环境。
(二)分级负责落实责任。各区(市)县负责制定本地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服务管理的细则并指导实施。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定所属农民集中居住区实施物业服务管理的工作计划步骤和方法。各相关村(社区)级组织负责具体落实农民集中居住区居民实施物业服务管理有关工作。
市房管部门负责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服务管理的监督管理。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服务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