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业主委员会主要职责。
(1)报告农民集中居住区社会管理、物业服务运行情况,报告需共同知晓或决定的重大事项;
(2)与选聘的物业服务机构签订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服务合同;
(3)负责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服务费用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并接受监督;
(4)受理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管理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服务行为,督促改进完善;
(5)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改造和维修;
(6)业主大会(居民议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3.业主监事会职责。
(1)考核评价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
(2)监督物业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合同;
(3)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评价业主行为;
(4)监督检查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落实情况;
(5)监督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服务资金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6)业主大会(居民议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四、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服务方式
(一)自主选择适宜的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服务方式。农民集中居住区可以选聘具备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服务其他管理人实施委托管理,也可通过村(社区)级组织的协调,自行组建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服务站或服务中心等民办非企业机构,开展规范化服务。
农民集中居住区委托物业服务机构进行服务管理的,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自行组建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服务站、中心的,应与农民集中居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服务合同,受聘的物业服务站、中心或服务人员,应按照合同约定或委托内容开展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服务,人员组成应以聘用本居住区域内劳务人员为主,并适当选聘所需的专业人员。当地政府应鼓励和支持自行组建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服务站、中心,并开展对服务从业人员知识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服务技能,按自我服务性质的群众组织相关规定给予税费减免扶持。
规模较小、人数较少的农民集中居住区,也可以农民集中居住区业主共同约定的方式,全体业主按照分工责任,各自承担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服务任务,开展群众自我服务方式的物业管理;还可根据农民集中居住区实际商议确定其他经济有效的方式,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服务。
(二)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服务规范化要求。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服务机构和物业服务站、中心应按照行业规范配备各类服务设施设备,规范设置使用各类导视系统及标识标牌,做到“规范、美观、明确、简洁”。因各类机构及所属人员未能履行服务合同,造成居民人身、财产安全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