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健全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服务管理体系
(一)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服务管理的基本内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自治原则,农民集中居住区全体业主依法组建本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服务管理机构,制定本农民集中居住区管理规约,规范业主和其他相关人员行为;采取适当方式开展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服务,维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环境卫生和绿化,维护治安及公共秩序;自主或委托经营管理共有物业资产、公共场所和设施设备等;制定物业服务费用的收缴和使用管理制度,确定物业服务管理机构相关成员和物业服务人员的工资报酬;建立健全公共事项决策、执行、监督机制,重要事务决议和实施结果公开制度,公共财务收支情况定期公布制度。
(二)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服务管理机构的设立。农民集中居住区竣工,应当及时设立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服务管理机构。
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服务管理一般以一个独立农民集中居住区为单位,同一村(社区)级组织内相邻、配套设施共享的多个农民集中居住区,在便于管理的前提下可划为同一物业区域。
农民集中居住区应根据实际成立业主大会(居民议事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服务管理机构成员在业主代表中民主选举产生。
规模较小、分散独立的农民集中居住区,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不成立机构,由全体业主制定管理规约,采取简易有效方式开展农民集中居住区管理和服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社区)级组织,指导或牵头协调当地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服务管理机构的组建和运行,确保在法律法规框架下实现业主民主管理;建立联系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地和跨行政区划、安置政策方式不同的居民入住后所产生的物业服务管理等问题,依法保护居民合法权益。
(三)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服务管理机构职责。
1.业主大会(居民议事会)主要职责。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居民议事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本农民集中居住区管理规约;
(3)选举、改选、增补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成员;
(4)确定公共服务事项、质量、费用等;
(5)选聘、解聘物业服务机构或物业服务负责人;
(6)筹集服务管理资金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确定业主缴费标准,决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7)议定有关共有权益和公共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