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七)鼓励台资企业股权融资和股权投资。 积极引导台资企业在大陆股票市场上市。通过上市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符合条件的可列入省重大项目。支持经营效益好、偿还能力强的台资企业探索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积极引导境内外创业投资企业或机构对台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支持台资企业通过我省产权交易市场寻找战略投资者和引入创业投资企业或机构,筹措发展资金。

  (八)支持台资企业申请国外政府优惠贷款。 支持技术含量高、有偿还能力和保障的台资企业申请利用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引进国外先进设备,并按有关规定减免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九)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入驻省政府批准的台资企业转移承接基地和台商创业园的台资企业,以及入驻赣台农业合作试验区各产业园的台资农业企业,经所在地园(区)管委会商主管部门批准,可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对其涉及园区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收入部分予以减免。

  (十)落实科技创新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台资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一)落实农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对台资企业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二)落实社会公共事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台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台资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台资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的自用房和自用地,符合国家规定的,依法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三)减轻困难台资企业税费负担。 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对正常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台资企业,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可按照国家规定向有关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台资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各种税款的,经省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四、鼓励自主创新

  (十四)支持企业技术研发。 支持台资企业申请认定省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符合条件的推荐认定国家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支持台资企业申请认定省级或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申报科技奖励。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