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府办〔2012〕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厦门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厦门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87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厦委〔2010〕40号)文件精神,设立厦门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民族宗教政策贯彻执行情况督促检查的职责。
(三)加强指导各区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职能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民族、宗教政策理论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以及难点、热点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二)拟订民族、宗教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具体政策,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对全市政府系统民族、宗教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执行,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促进民族和睦、宗教和谐,保障和维护少数民族、宗教界合法权益。
(三)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协调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四)研究分析民族工作方面的问题并提出政策措施建议,协调完善城市民族工作配套设施,联系民族社区,协调联系对口帮扶民族地区相关事宜,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