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与受聘的各医疗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合理承担工作任务,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并明确发生医疗事故或者民事纠纷时双方各自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多点执业医师在其执业的任一地点有违反《
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对违反《
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的多点执业医师做出行政处罚,做出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目中予以记录,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他为该医师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通知内容应当包括该医师违法违规的行为及处理情况。
第十九条 多点执业医师依法被处以暂停执业活动的,应当同时停止其他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
第二十条 医师在任一执业地点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应当暂停所有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并接受考核不合格执业地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多点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考核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通报第一执业地点注册卫生行政部门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并书面告知该医师所有执业地点的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注册机关应当将医师多点执业的有关信息同步录入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并建立社会查询系统。
第二十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每季度将各自通过多点执业审核注册的医师名单逐级上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适时公布全省医师多点执业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制定相关制度,加强对本机构多点执业医师的管理,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确保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满足医疗服务需要。
第二十四条 医师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多点执业活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该医师及接受该医师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医师执业证书》中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执业有效期不得超过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