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要部位的员工和部门领导是治安保卫的主责人员,应当与治安保卫机构签订责任书;
(三)重要部位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治安防范培训,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四)重要部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报告,迅速整改;
(五)治安保卫机构应当定期对重要部位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二条 保险柜治安防范:
(一)商场(超市)设置保险柜应当经单位治安保卫机构批准,并与治安保卫机构签订治安责任书;
(二)用于存放现金的保险柜在营业期间应当有专人负责。坚持每日清点、查验、交接、签字制度。非营业时间应当将大宗现金、有价证券、票证等重要物品存入商场(超市)总出纳室;
(三)用于存放贵重小件物品的保险柜,在营业时间应当坚持商品出入柜登记、签字制度,做到每日清点、查验。非营业时间应当做到商品全部入柜、封存保管;
(四)保险柜应当放置在安全隐蔽的位置,并在与商场(超市)安防中心控制室联网的报警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控制范围。
第十三条 收银台治安防范:
(一)商场(超市)收银台应当设置在至少一面有依托的地方,台面高度不低于110CM;
(二)商场(超市)收银台内应当设置报警装置或联防警铃,按钮设置在既隐蔽又便于收银员启动报警的位置,并与商场(超市)安防中心控制室联网;
(三)收银员应当履行交接班清点签字手续,做到货款帐目日清日结。收银台不应存放与销货无关的财物和私人用品。
第十四条 各商场(超市)可参照国家标准《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的要求》(GA858-2010)中四类金库的标准建设和改造金库。
第十五条 取送现金、贵重物品治安防范:
(一)商场(超市)内取送大宗现金应当有两名以上保安队员持械押送;
(二)取送大宗现金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技术防范标准的专用提款箱;
(三)离场取送大宗现金、金银珠宝饰品、贵重商品应当使用专用车辆,配备专用防抢箱,由三名以上保安员持械押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