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商场(超市)、金银珠宝饰品店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治安保卫机构及保卫人员职责
第八条 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 治安保卫机构及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内部各项治安保卫制度,指导、监督、检查单位各部门、各部位治安保卫制度的落实。对本单位员工开展治安防范教育和培训,宣传、组织开展群防群治;
(二)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三)在单位范围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
(四) 督促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五) 配合综治部门落实本单位各项综合治理工作措施。
第三章 商场(超市)治安防范
第十条 卖场治安防范:
(一)卖场内应当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及警示牌,主要通道、楼梯间应当安装应急照明装置;
(二)保持通道通畅,不得在柜台外、楼梯走道、电梯和门厅内堆放商品;
(三)商场(超市)卖场内垃圾桶(箱)营业时间内应当每间隔两小时清理一次;
(四)落实夜间巡查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
(五)卖场内发现可疑不明遗留物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设置警戒区域,疏导顾客,保护现场。
第十一条 重要部位治安防范:
(一)商场(超市)重要部位包括:档案室、财务室、总出纳室、安全系统总控室、配电房、空调机房、电梯机房、计算机房、锅炉房、液化气设备通道、贵重物品库、存放现金、票证、贵重商品(物品)的保险柜、收银台、金银珠宝饰品及贵重商品柜台(货架)、收发货区、生鲜食品饮品区、餐饮操作间、寄存处、电话总机室、广播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