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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将村卫生室纳入相关制度实施范围
  (一)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从2011年12月1日起,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供应。
  (二)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各县(市、区)要结合门诊统筹同步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可选择按人头支付、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引导乡村医生转变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要加强对新农合支付村卫生室诊疗和药品费用的监管,防止虚开单据,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
  六、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
  (一)完善乡村医生补偿政策。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农合门诊统筹的村卫生室,政府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村卫生室的功能定位,明确乡村医生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具体内容,将30-40%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根据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数量、质量以及职责分配权重,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和考核细则,经绩效考核后确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分配的比重和金额,并及时拨付给村卫生室用于对乡村医生的补助,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暂时无力承担的由所在乡镇卫生院提供服务。个别行政村有多个村卫生室的由一个或两个村卫生室提供服务,对象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合理确定。
  2.基本医疗服务补偿。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在综合考虑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前提下,按照《2011年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豫政办〔2011〕27号),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含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药师服务费成本)全省统一核定为每门诊人次5元(含一个疗程),并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其中:新农合支付4.5元,个人支付0.5元。新农合支付部分由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支付,实行总额控制,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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