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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

  第六条 评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省长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秘书处负责起草省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实施指南,受理申报单位材料,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织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及日常监督管理。每年度根据申报行业的实际情况,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有关行业专家,组成相关专项评审组。

  第七条 各专项评审组必须由5-7名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省长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

  (二)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管理体系健全,采用卓越绩效模式管理一年以上并提供包含三年数据和信息的自评报告。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质量水平、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在上年度位居国内同行业前列,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四)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中国名牌产品生产企业、驰名商标和优秀服务品牌企业可优先推荐申报。

  (五)获得省、市有关主管部门推荐。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省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的。

  (二)法规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的。

  (三)近三年内有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的。

  (四)近三年内国家、省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的。

  (五)近三年内参加省长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六)近三年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条 省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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