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公务员局关于严格确定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委组通〔2010〕1号)
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严肃纪律,强化责任,坚决克服和纠正机关中的消极、松懈现象,促进公务员忠诚履职,努力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根据
公务员法和《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福建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规定,现就严格确定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优秀等次
在年度考核中,公务员被确定为优秀等次,必须具备《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福建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规定的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一)责任心不够强,工作出现失误,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当年内被效能告诫1次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所在单位工作、学习安排的;
(四)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五)平时绩效考评被评为“一般”及以下等次的次数比例达到四分之一的;
(六)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七)其他不能评为优秀等次情形的。
已经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如工作实绩不突出,应坚持标准条件,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对于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选,必须在本单位公示突出的工作实绩。
二、关于称职等次
在年度考核中,公务员被确定为称职等次,必须具备《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福建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规定的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条件。
三、关于基本称职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