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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管理办法

  (一)开展社会宣传教育,宣传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等规定,传播文化知识和科学技术;
  (二)组织开展公益性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开展阅读指导和读书活动,提供文化信息服务,组织建立农村图书和信息服务网络;
  (四)搜集、整理、传承和利用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地方特色文化发展,开展文化交流;
  (五)指导村文化活动室、单位俱乐部、社会文艺团队和农民文化户等开展文体活动,培养农村文体骨干和文体志愿者;
  (六)配合文化、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文化市场管理和文物保护等工作;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村文化活动室应当完善服务功能,为农村群众提供适宜的文体活动。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八条 对在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基础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
  (二)拆除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基础设施未按照规定予以重建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经费的。
  第三十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基础设施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开放基础设施,或者从事传播淫秽色情、邪教迷信,以及违背社会公德、影响国家文化安全的活动的,由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城市街道(社区)文化站(室)的服务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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