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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水利厅党组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干部职务管理及任免程序等有关问题的规定》、《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的实施意见》规定的通知


  省水电管理中心、省水利信息管理中心的专业技术职务和七级职员及以下管理职务

  省水文局、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浙江同济科技职业学院、中国水利博物馆的组织(人事)部门副职

  其他厅直属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正职

  五、厅党组备案管理的干部职务

  省水文局、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浙江同济科技职业学院、中国水利博物馆的中层副职,其他厅直属事业单位中层正职(不含厅党组委托管理的干部)

  厅直属事业单位事业编制的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交流和任职回避工作,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厅管处级领导干部。

  二、职务任期

  (一)厅属设党委事业单位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实行整体任期制度,每个任期为5年。

  1、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任期届满后,应当按期换届。届中新进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随届任职到期。

  2、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不超过两个任期。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换届时,领导班子成员离退休年龄不足一个任期的,原则上不进入新一届党政领导班子,保留相应的职级待遇。

  3、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任期内调整职务,任职3年以上的,计算为一个任期;任职不足3年的,只计算任职年限,不计算任期届数。

  4、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任满一个任期:

  (1)达到退休年龄需要调整职务的;

  (2)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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