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组织对2011年度本级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的培训,重点培训内容参照省级做法。
(二)2012~2013年计划
1、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1)每年3月,与市、县(市、区)联动开展水土保持法宣传月活动。根据年度宣传活动计划,集中开展系列宣传活动。
(2)每年召开贯彻新
《水土保持法》座谈会,邀请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3)组织对当年省级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生产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的培训。
2、市级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1)每年3月,与省级同步组织水土保持法宣传月活动。根据本级年度宣传活动计划,集中开展系列宣传活动。
(2)每年召开贯彻新
《水土保持法》座谈会,邀请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3)组织对当年本级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生产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的培训。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新
《水土保持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争取政府和相关部门领导参加,并配备专人具体负责相关工作;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积极组织本行政区内的新
《水土保持法》学习宣传活动,认真落实各项任务。新
《水土保持法》的宣传需指定通讯员,并于2011年3月5日前将通讯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我厅水资源与水土保持处(Email:guoguo0608@163.com)备案。
(二)保障工作经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多渠道筹措经费,保障活动的顺利开展。各市、县(市、区)要积极争取财政支持,保障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工作正常开展。
(三)强化督察指导和总结交流。各市、县(市、区)每年年底前以年度总结的形式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年度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情况,同时上报下年度的详细宣传计划。市水利局加强对辖区内县(市、区)学习宣传工作的指导督察,省水利厅负责不定期督察和抽查,指导各地加强新
《水土保持法》的学习宣传工作,帮助协调解决新
《水土保持法》学习宣传中的困难和问题;组织交流经验,推广先进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