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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习宣传新<水土保持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15)组织对2011年度省级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生产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的培训,重点解读新《水土保持法》的各项制度和规定,介绍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先进典型和典型水土保持违法违规案例。

  (16)争取与省教育厅联合发文,开展“新《水土保持法》宣传进百校”活动,在百所校园内以张贴新《水土保持法》宣传海报、悬挂横幅、观看水土保持宣传片、开展水土保持法知识竞赛和水土保持板报评选活动等多种形式宣传水土保持法

  (17)积极围绕日常重点工作和重要水事活动开展宣传报道。年底前,总结本年度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情况,制定省本级下年度水土保持法宣传月活动详细计划。

  2、市级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1)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级制定的学习宣传方案,同步开展宣传活动。宣传的总体要求、对象范围、内容、方式按《水利部关于深入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新〈水土保持法〉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执行。新《水土保持法》宣传月活动与 “3·22”世界水日纪念活动有机结合,3月22日前后在全省同步掀起宣传高潮。

  (2)组织本级水土保持专业人员全员参加省水利厅组织的新《水土保持法》培训考核。

  (3)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举办一期新《水土保持法》培训班,对辖区内乙、丙级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监测等技术服务机构负责人及全体技术人员进行培训,邀请有关领导和专家讲解。

  (4)召开贯彻新《水土保持法》座谈会,邀请同级发改、财政、国土、环保、建设、规划、交通、教育等有关部门和公路、电力等相关行业参加,解读新《水土保持法》设定的制度和规定。争取邀请同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参加并发表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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