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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习宣传新<水土保持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7)召开贯彻新《水土保持法》座谈会,邀请省发改、财政、国土、环保、建设、交通、教育等有关部门和铁路、公路、电力、石油、能源等行业参加,重点解读新《水土保持法》关于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等方面的规定。争取邀请省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参加并发表讲话。

  (8)参加水利部组织的新《水土保持法》培训;组织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县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县长参加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高级研讨班。

  (9)举办两期新《水土保持法》培训班,由水利部水保司领导或我厅水资源与水土保持处领导授课,分批实现对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专业人员的全员培训考核。要求全国及全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县水利局长和副局长同时参加培训。

  (10)举办对全省范围内(包括外省在我厅备案登记)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甲级资质单位、水土保持监测甲级资质单位等技术服务机构负责人及省级水土保持技术专家的培训,由我厅水资源与水土保持处领导授课,重点解读新《水土保持法》的各项制度和规定。

  (11)组织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水利系统学习新《水土保持法》知识竞赛一次。

  (12)印制省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示范工程宣传图册发放给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技术服务机构和生产建设单位,推广先进典型。

  (13)将新《水土保持法》纳入本年度省级举办的各类水土保持管理或其他相关培训内容。

  (14)将新《水土保持法》列为水利工程初、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人员水法制教育培训内容;及时调整《浙江省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业务考试大纲》,从2011年度开始将新《水土保持法》列为高级水利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培训和考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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