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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习宣传新<水土保持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2)加强对全国及全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县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县长和水利局局长、副局长的培训。

  (3)分级组织对本省范围内水土保持技术服务机构负责人和全体从业人员,以及新批水土保持方案生产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的培训。

  (4)分级邀请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参加新《水土保持法》座谈研讨。

  (二)工作分工

  新《水土保持法》学习宣传活动按照“统一部署,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统筹高效”的原则开展,具体分工如下:

  1、省级重点工作

  (1)组织多形式、多层面、多角度的宣传活动,让省政府、人大、政协及有关部门领导,以及社会公众基本了解新《水土保持法》的主要内容。

  (2)组织参加水利部组织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人员新《水土保持法》培训。

  (3)组织对全省各市、县(市、区)水土保持机构管理(含全国和全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县水利局局长、副局长)及技术人员的全员培训、考核。

  (4)组织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县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县长参加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高级研讨班。

  (5)组织对本省范围内甲级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甲级水土保持监测单位等技术服务机构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全员培训。

  (6)组织省级新批水土保持方案生产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的培训。

  (7)邀请省级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参加新《水土保持法》座谈研讨。

  2、市级和县级重点工作

  (1)组织多形式、多层面、多角度的宣传活动,让本级政府、人大、政协和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公众基本了解新《水土保持法》的主要内容。

  (2)组织参加省水利厅组织的水土保持专业人员新《水土保持法》培训、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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