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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习宣传新<水土保持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习宣传新<水土保持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水保〔2011〕13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新《水土保持法》”)已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公布,将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贯彻《水利部关于深入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新〈水土保持法〉的通知》(水保〔2011〕32号)精神,在全省范围内切实有效地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新《水土保持法》活动,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学习宣传新<水土保持法>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学习宣传新《水土保持法》实施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新《水土保持法》”)已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公布,将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贯彻《水利部关于深入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新〈水土保持法〉的通知》(水保〔2011〕32号)精神,切实有效地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新《水土保持法》活动,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学习宣传新《水土保持法》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深入学习、广泛宣传新《水土保持法》,全面增强全社会的水土保持意识和法制观念,切实提高各级水土保持专业人员的监督执法能力和管理水平,促进水土保持工作进一步走上法制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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