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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绍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金清理集中试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单位零余额账户和单位集中结算账户按规定保留;对工会、学会、协会,依据《工会法》和社会团体管理规定,可各保留一个账户,并由单位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使用管理;对基本建设项目,原则上只开设一个基建账户,有项目贷款的允许在贷款银行开设一个账户;对专项资金账户,除按政策规定允许保留外,其他原则上应予以撤销。
  (二)全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撤销基本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往来资金等清理后划入财务结算中心集中结算账户,实行集中结算;其他账户按行政、参公单位政策处理。清理后,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的财政性资金按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三)今后凡需新设银行账户的,严格控制,并按规定程序审批。
  四、实施步骤
  (一)自查登记阶段(2010年5月中下旬)。所有列入清理账户试点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都必须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如实填报有关表单,经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核确认、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报市资金资产清理集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界定划转销户阶段(2010年6月上旬)。市资金资产清理集中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单位报送的自查登记表进行审查界定,提出保留、撤销、并户意见。属清理撤销账户范围的单位,书面通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单位各类账户存款余额及销户结息一次性转入到市财政指定账户,而后注销账户,将有关销户资料(含销户转账复印件)及转入指定账户余额情况表加盖单位公章,报市资金资产清理集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属维持现行管理方式的各类专项资金管理机构需并户的,由各管理单位完成并户手续后,有关资料报市资金资产清理集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登记核对交接阶段(2010年6月中旬)。市资金资产清理集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上报的销户资料和已归并的账户余额进行审核登记,通知报送单位携带银行已转讫的转账单,以及单位未到期的有价证券等,到市资金资产清理集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对转入的资金数额,与市财政局办理有价证券交接手续,由市财政局登记造册、保管。
  (四)划缴资金处理阶段(2010年6月下旬)。市资金资产清理集中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单位划缴到市财政指定账户的资金按“区别对待,分类处理”的原则进行界定,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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