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绍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金清理集中试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0〕1号)
市政府各部门,驻绍各金融机构:
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审计局、市民政局、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制订的《绍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金清理集中试行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五日
绍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金清理集中试行工作实施方案
(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审计局、 市民政局、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
根据
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和
财政部《关于全面加强地方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快建立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指导意见》、《
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等精神,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透明度,增强政府资金统筹能力,决定开展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金清理集中工作,全面清理、撤销市本级行政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现有银行账户,单位所有支出均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逐步实现“账户集中管理、资金统一调度”的目标。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按级负责、分步实施”的原则,有序、平稳、安全进行。资金清理集中坚持“三不变”原则:一是预算管理体制不变,由单位编报年度经费预算,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财政部门报送决算资料;二是资金管理权限不变,不改变单位财政资金的使用权限和审批权限,并承担相应的会计法律责任;三是会计信息职责不变,不改变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权限。
二、清理范围
以清理撤销银行账户为重点。账户清理的范围为市本级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包括挂靠上述部门、单位管理的非常设机构及作为业务主管部门所属各类学会、协会)在金融机构开设的所有账户,包括基本账户、一般存款户、专项存款户、基建专户、临时存款户、工会账户等各类账户(含挂靠部门、单位管理的非常设机构及各类学会、协会等开设的账户,各类专项资金管理机构的各类账户)均属清理范围。
三、清理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