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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坚持陆海兼顾、河海统筹,保障渤海近岸海域水质有所改善。加强沿海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空间管制,重点对沿海地区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点保护海岸线、近岸滩涂及沿海湿地等,采取全面恢复、治理、保护和建设措施,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着力构建与沿海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区域生态网络,重点抓好燕山生态屏障、沧州沿海近岸滩涂、秦皇岛沿海近岸滩涂、湿地、河流、湖库及唐秦沧和沿海两线、沧州南运河和沿海两线防护林建设。加强流域-河口-近岸海域污染防治的衔接和协调,制定落实省渤海环境保护实施方案,建立污染防控体系,综合治理渤海排污口,削减污染物入海量,优化水产养殖布局,改进养殖方式,提高海岸工程、海洋工程、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水平。加强海域污染监测、预警和污染事故应急处理能力建设,有效防止重大海域污染事件发生。

  图2 河北省海河流域重点河流水环境质量改善示意图(略)
  2实施多种污染物综合控制,推动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持续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制定实施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规划,落实京津冀城市群大气污染防治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监管、统一评估、统一协调的总体要求。实施城市清洁空气行动,深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优化工业布局,重点防控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实行城市空气质量分级管理,对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地区采取区域限批措施。在环首都绿色经济圈、沿海经济隆起带等区域统筹重点行业发展,控制大气污染蔓延,提升宜居生活水平。按照国家要求,全面开展臭氧、细颗粒物(PM2.5)等污染物监测。根据国家城市环境管理与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创建国家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新要求,制定全省工作实施意见和创模计划,力争在2015年前,秦皇岛、承德两市建成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继续完善提高城市环境管理与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全面启动和规范省级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工作。制定实施《河北省城镇面貌“三年上水平”环保行动计划》工作实施方案,落实省政府提出的城市环境质量上水平的目标。
  积极开展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污染控制,保障人民群众环境健康。深化颗粒物污染控制,强化工业烟粉尘污染防治,在火电行业普遍推广袋式除尘器和电袋复合除尘器,20蒸吨以下中小型燃煤工业锅炉使用低灰优质煤或清洁能源,20蒸吨以上的燃煤工业锅炉安装静电除尘器或布袋除尘器。积极推进道路与建筑扬尘控制,防止二次污染。在5个环保重点城市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监测,重点加强石化行业生产、输送和储存过程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监测监管,减少泄漏。推进燃料油和有机溶剂输配及储存过程的油气回收,实施加油站、油库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程。
  提高能源效率,充分利用协同效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建立二氧化碳等主要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及排放量统计制度。加强生态建设,增加生态系统碳吸收能力。选择重点行业、重点地区进行低碳经济试点,开展低碳技术创新,推进低碳产品认证和低碳社区建设,开辟我省低碳经济发展之路。
  加强噪声污染控制,创建宁静社区。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落实功能区要求,从布局上避免噪声扰民问题。加强对建筑施工、道路交通和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管,创建宁静社区和宁静城市。
  3综合防治土壤污染,努力提高土壤环境质量。
  加强调查、监测、评估和监督,强化土壤污染环境监管。在全省范围内土壤污染调查的基础上,对粮食、蔬菜基地等重要敏感区和浓度高值区进行加密监测、跟踪监测,对土壤污染进行环境风险评价。开展土壤环境功能区划,明确土壤分区控制、利用和保护对策。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环境状况,提出不适合特定农产品生产的区域。加强全省土壤环境监测,建立省级土壤环境质量基本资料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动态更新。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禁止未经评估和无害化治理的污染场地进行土地流转和二次开发,防止污染场地不当开发利用造成污染事件。按国家要求建立污染土壤风险评估和环境现场评估制度,建立土地使用土壤环境质量评估与样品备案制度,初步构建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对于土壤污染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区域,实施居民搬迁,防止污染扩散。
  采取综合手段,探索开展土壤污染修复。针对城区污染场地优先修复清单,制定修复计划,形成城区污染场地修复机制。针对污水灌区农田、大中城市周边、重污染工矿企业、集中治污设施周边、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废弃物堆存场等典型区域,以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危险废物等污染场地修复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修复试点工作。对于土壤污染严重不适宜种植养殖的土地,依法调整土地用途,提高农产品安全保障水平。
  专栏4:河北省“十二五”期间环境质量改善重点任务

  水环境质量改善:
  1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一级保护区整治与隔离防护工程、二级保护区点源治理工程、二级保护区非点源治理工程、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修复与建设工程、饮用水水源地应急能力建设工程、饮用水水源地监测体系建设工程;
  2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子牙河水系石家庄、邯郸、邢台和衡水市重点控制单元的污染治理骨干工程,滦河承德段、永定河张家口段、饮马河秦皇岛段、滦河唐山段、龙河廊坊段、府河保定段、南运河沧州段等重点河流的水质改善工程;
  3渤海碧海行动:沿海重点生态功能区空间管制、区域生态网络建设。

  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城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集中供热工程、城市扬尘综合整治工程、城市汽车尾气综合治理工程、落后产能淘汰工程、重污染企业搬迁工程、工业污染治理工程。土壤环境质量改善:
  1土壤污染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2土壤污染修复试点、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示范。

  (三)加强重点领域环境风险防控,维护环境安全。
  突出抓好核与辐射、重金属、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等重点领域,对重点环境风险源和环境敏感点进行全面调查与综合评估,建立环境风险源分类档案和信息数据库,完善制度政策,建设环境风险防范、预警、应对、处置体系,着力解决工业化过程中环境安全保障问题。
  1加强核与辐射监管,控制全省环境辐射水平在天然本底范围内。
  制定放射性污染防治和电磁辐射污染治理的地方性法规,进一步完善辐射安全监管的制度、程序,提高监管水平和效率。加强辐射安全监查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监管机构,理顺监管机制。积极推进建立放射性废物处置保证金制度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加强核技术利用监管能力、事故预警和应急能力、放射性废物处置监管能力和放射性物品运输监管能力建设,以适应核利用技术快速发展的需要。探索开展闲置放射源再利用的试点工作,完善放射性废物存贮库工程建设,提高放射性废物的收储能力。建设核与辐射监管信息平台,确保全省环境辐射水平保持在天然本底涨落范围内。
  2实施污染综合防治,控制重金属污染排放。
  全面落实《河北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加大辛集、无极、蠡县等铬重点防控区和安新、徐水、清苑县等铅重点防控区污染防治工程建设力度。结合重点防控区域和重点行业,制定和完善产业准入条件、环保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经济政策,不断优化产业结构,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和稳定达标排放,减少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着力加强重金属污染源排查与环境监管,建立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动态档案,全面控制重金属污染物的排放源;建立健全应对重金属污染事故的长效机制,规范企业日常环境管理,提高操作运行水平,遏制重金属污染事故发生,保障区域生态安全;开展重金属污染防治和环境修复示范工程,加强重金属污染修复技术研究,逐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保障人群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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