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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表彰第二批绍兴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通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表彰第二批绍兴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通报
(绍政发〔20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推进依法行政,通过典型引路和示范带动作用,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绍兴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实施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市政府决定命名下列7家单位为第二批“绍兴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现予以通报表彰。
  浙江省绍兴市烟草专卖局
  绍兴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浙江省诸暨市地方税务局
  上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嵊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新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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