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凡持有农村居民户口、年龄在16-45周岁的农村居民,参加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重点培训机构开展的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均可享受财政的直接补贴。财政补助农民交纳培训费标准原则上按照定点培训机构经审核公布的培训费的30%予以补助。
(十五)对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定点培训机构,培训学员并实现非农就业,经各级劳务机构抽查达到85%以上合格率,同时就业时间稳定在1年以上的,按照每人5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社会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建立的劳动力市场和资源网络新增设备、软件,经所在区县(自治县)劳务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给予适当补助。
(十六)外出务工农民回乡兴办企业,纳入政府中小企业担保资金支持范围,享受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兴办的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纳入农业产业化扶持范围。外出务工农民回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个体户经营,减免20%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免收管理费。兴办经济实体减免20%登记费。
四、加快承接产业转移载体建设
(十七)对三峡库区特色工业园区内应当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全额返还园区用于土地整治。对三峡库区特色工业园区内工业项目城市建设配套费实行先征后返,市和区县(自治县)两级全额返还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对三峡库区特色工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建成投产后5年内,在现有财政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对超基数新增的地方税收和共享税收属市级和区县(自治县)级财政留成的50%返还园区,用于土地整治、基础设施建设和园区发展。
(十八)工业标准厂房项目建设可采取“统一规划、一次报件、分项建设、分户办证”等方式。允许标准厂房在地面工程实施前并在销售限价范围内提前预售。取得《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初步确认书》的标准厂房项目,工业厂房及辅助用房人防费缓缴;取得《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后的工业厂房及辅助用房人防费全额免收。标准厂房项目的工业厂房及辅助用房城市建设配套费实行先征后返。工业厂房及辅助用房在办理产权登记和交易出售时,免征开发业主(卖方)和入驻企业(买方)应缴纳的转移登记费、转让手续费、土地契税和交易契税。工业厂房及辅助用房第一次交易出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按月全额返还;出租标准厂房的工业厂房及辅助用房所获取的租金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按年全额返还;标准厂房项目使用土地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市、区县(自治县)两级全额返还开发业主。
五、创建良好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