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转移落户库区的工业企业,凡属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六)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转移落户库区的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七)从2008年至2010年,凡转移落户库区项目列入国家级、市级新产品项目计划的新产品,经鉴定投产后,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安排补贴。补贴标准为:从鉴定年的1月1日起,国家级新产品3年内、市级新产品2年内按照新产品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计算给予拨款补贴。
(八)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环保政策要求的转移落户库区企业,享受三峡库区电力扶持专项资金补贴政策。
二、提供金融信贷支撑
(九)各商业银行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积极提供信贷支持。要通过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促进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加大对转移落户库区企业的金融支持。鼓励政策性银行把转移落户库区的企业作为重点予以支持。
(十)支持库区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特色工业园区建立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鼓励社会资金建立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支持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承接产业转移落户库区企业提供担保。市三峡库区产业信用担保公司为转移落户库区的企业提供担保,按照担保贷款额的1.5%收取担保费用。
(十一)创新融资方式,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信托或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发展资金。
三、加强人才用工保障
(十二)为吸引跨国公司、国内著名企业的地区总部、研发机构、重大项目等落户库区而引进的人才,按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资性收入(不含股金分红)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按照地方留成比例给予适当奖励性补贴。
(十三)转移落户库区的工业企业,凡当年新招用三峡移民,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按每人每年4800元的限额给予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所得部分依次先征后返的优惠,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按劳动合同期限相应给予每人每年2000元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