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四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三峡库区承接产业转移有关政策的通知
(渝府〔2008〕51号)
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三峡工程开工建设以来,重庆库区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峡工程开发性移民方针和对口支援三峡库区移民工作政策,取得了显著成效。三峡工程移民“搬得出”的主体任务基本完成,库区经济社会发展趋好趋快。但三峡库区仍是全市产业发展最薄弱、就业矛盾最突出的区域,要实现移民“稳得住,逐步能致富”的目标还任重道远。为进一步加强对口支援三峡库区移民工作,促进承接沿海发达地区产业转移落户三峡库区(以下简称转移落户库区),加快三峡库区产业发展,促进移民就业,现就三峡库区承接产业转移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加大财政税收支持
(一)凡转移落户库区的项目,以《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所列举的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和《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的落户企业,在2010年底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区县(自治县)切块部分,万州区、涪陵区、丰都县、开县、忠县、云阳县等以工业发展为主导的区县,主要用于发展工业。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市级统筹部分,重点用于支持承接产业转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移民局、市经委商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年度统筹基金项目建议,报市政府审定后给予支持。
(三)从2008年起至2010年止,市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每年安排总额的30%,用于转移落户库区企业的机械、设备搬迁运输费用补助以及库区重点工业项目的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
(四)从2008年起至2010年止,从三峡电站税收返还增量中每年安排3000万-5000万元作为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用于三峡库区重点区县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和移民就业培训基地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