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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房建设有关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四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房建设有关意见的通知
(渝府发〔2008〕38号)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房建设有关意见》已经2008年3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四月二日

  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房建设有关意见

  当前,实施主城区危旧房改造工作对解决民生问题,有效改善城市形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已被市委、市政府列入未来三年的工作重点。为了稳妥推进2008―2010年主城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现就危旧房改造过程中拆迁安置房建设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拆迁安置房的优惠政策

  危旧房改造中建设的拆迁安置房规费缴纳参照现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执行,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房的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出让金即征即返,安置房户型、面积等设计标准和上市交易管理不受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政策的限制,为完全产权房。

  二、关于拆迁安置房的建设管理

  (一)落实建设用地,控制用地成本

  主城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拆迁安置房建设地块的选址,除渝中区可采取跨区域解决拆迁安置房的土地配置外,其他区都在各自行政区域内解决拆迁安置房的土地配置。市城投公司、市地产集团、重庆渝富资产公司三大市级土地储备机构要积极配合此项工作。若拆迁安置房选定地块在三大市级土地储备机构的土地储备范围内,由主城各区人民政府与市级三大土地储备机构协商解决。

  (二)严格控制建设规模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在制订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计划,确定拆迁安置房项目时,要严格控制拆迁安置房建设规模,原则上控制在危旧房拆迁规模的50%以内,并保证每个拆迁安置房项目全部用于解决危旧房改造的拆迁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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