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四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主城区危旧房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府发[2008]36)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关于加快主城区危旧房改造的实施意见》已经2008年3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四月二日
关于加快主城区危旧房改造的实施意见
实施危旧房改造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改善民生、提升城市形象、促进结构调整的一项重要民心工程。从2001年在主城各区实施危旧房改造以来,我市有计划有步骤地改造了一批危旧房,截至2007年,全市共完成改造909.36平方米,近16万户居民的居住条件得到了极大改善。但由于重庆是一个老工业城市,城市建设欠账较多,经调查,主城区1969年底前建成的旧房和经鉴定的危房尚存786万平方米。为了进一步加快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步伐,改善广大居民的居住条件,建设宜居城市,制定主城区危旧房改造实施意见如下:
一、改造对象、改造范围和目标计划
(一)改造对象
1、危房是指2007年底前经危房鉴定机构确认,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结构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2.旧房是指1969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
3.以上两类房屋均指具有房屋产权产籍证明的房屋,包括住宅、非住宅及其他房屋。
4.按照“一个主体、三个捎带(违章建筑、内环范围的“城中村”和其他1969年底后建成的房屋)”的原则确定危旧房改造片区的总体规模和拆迁红线。控制“主体”量与“捎带”量的比例,片区捎带房屋的数量严格控制在危旧房屋拆除数量的50%以内,并与786万平方米危旧房同步完成拆迁和改造。
(二)改造范围
主城区(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和北部新区)城区范围内的危旧房片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