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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

  4.公开细化、量化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各行政执法部门细化、量化后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印发,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除了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制度,以及对滥用行政处罚栽量权的行政执法投诉和责任追究制度外,还需建立健全以下配套制度。
  1.行政执法部门说明裁量理由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向当事人说明违法事实、依据和理由,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作出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就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如果行政执法部门在已经公布的裁量标准之外作出处罚决定的,则还应进行理由说明。
  2.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卷的档案管理制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要立卷归档;上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指导和检查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案卷档案管理情况;省、市、县(市、区)政府法制办要定期组织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案卷进行评查,案卷评查结果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依据。
  3.行政处罚裁量合法性审核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将按一般程序办理行政处罚的调查、审核、决定等职能进行分离。审核职能由处罚实施机关的法制机构行使,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职能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行使,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则由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4.行政处罚裁量案例指导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定期汇编或发布已经发生的、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并通过培训等形式传授给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可以参照本级或上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典型案例。对于违法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行政违法行为,应给予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不能因人而异。
  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周密部署,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抽调具有法律知识和丰富执法经验的人员,集中时间做好依据梳理、项目确定以及细化、量化工作。省级行政执法部门梳理依据、确定项目和制定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意见的工作应于2010年6月底前完成;省、市两级行政执法部门的细化、量化工作应于2010年9月底前完成;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的细化、量化工作应于2010年12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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