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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失业保险设区市级统筹指导意见的通知

  1.统收统支模式:市级统筹基金出现缺口时,按《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进行调剂。
  2.部分统筹模式
  (1)实行缺口调剂与完成失业保险目标任务相挂钩的调剂机制,不出现支付缺口的不予调剂。调剂金的下拨与失业保险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挂钩,未完成当年失业保险目标任务而出现的缺口,由负责经办的设区市本级、县(市、区)政府承担。
  (2)各设区市从实施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开始,建立失业保险市级调剂金,作为市级统筹基金的过渡性资金。设区市本级、县(市、区)按当年实际征收的失业保险费的10%按季上交省失业保险调剂金,30%上交市级调剂金。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3)设区市本级、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当年出现发放缺口的,先使用失业保险历年结余基金。仍有缺口的,由出现缺口的设区市本级、县(市、区)向实行市级统筹的设区市申请调剂,设区市从该设区市本级、县(市、区)历年累计上交的市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中调剂;还有缺口的,由设区市向省申请调剂,从该设区市本级、县(市、区)历年累计上交的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中调剂。该设区市本级、县(市、区)上交的省级调剂金全部返还后仍有缺口的,缺口部分由省级调剂金、市级调剂金按照2∶8的比例分担。
  (三)市级统筹与县级统筹的衔接。
  1.各设区市要切实做好失业保险县级统筹向市级统筹的过渡衔接工作,按照“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妥善解决失业保险统筹层次中的问题。涉及到市级统筹前县级统筹中的问题,仍按县级统筹的责任机制解决。
  2.各设区市要在省就业信息系统失业保险模块的基础上,建立全市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将县级统筹时失业保险相关信息准确、完整过渡到设区市失业保险信息系统,确保失业保险数据集中、管理规范、及时准确。
  3.从2015年开始,省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原则上以设区市为单位调整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有条件的设区市可以统一全市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其标准不得低于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省财政厅(赣人社发〔2011〕28号)联合确定的本设区市内各县(市、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最高待遇标准。
  (四)确保失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
  各级财政部门应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协商,在确保失业保险金发放的前提下将结余基金按规定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并优化存款结构,提高定期存款比例和期限。
  (五)建立设区市失业保险工作目标考核机制和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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